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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龙与贺金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龙,贺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刘龙,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贺金明,住长春市双阳区。刘龙诉贺金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双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亮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944元,权利人至2015年5月25日未受偿金额8944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刚审判员 朱丽文审判员 马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岩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