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吉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吉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91号原告:马鞍山市吉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程惠元,总经理。被告: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法定代表人:胡福旺,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吉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振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庆振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1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安庆振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1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正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