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铁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