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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恢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庄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大连镇宏机械有限公司、田同财、石晓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大连镇宏机械有限公司,田同财,石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1498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壮。委托代理人:乔万学。被执行人:大连镇宏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同财。被执行人:田同财,男。被执行人:石晓伟,女。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镇宏机械有限公司、田同财、石晓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508.37万及利息,律师费12万元,违约金50万元,诉讼费30863元,执行费56073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庄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丛长庆审判员  贾玉琳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