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一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公司,北京市顺昌盛达商贸有限公司,陈艳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公司,北京市顺昌盛达商贸有限公司,陈艳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729号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公司,住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法定代表人:历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清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胜春,吉林市昌邑区汇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市顺昌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法定代表人:马东立,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陈艳红,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顺昌盛达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陈艳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为4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卢 生代理审判员 王 猛代理审判员 宁银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