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付德、王现收等与王现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德,王现收,王计安,王现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郸民初字第572号原告王付德,男,汉族。原告王现收,男,汉族。原告王计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曹云华,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现勋(又名王建设),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钱志强,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付德、王现收、王计安与被告王现勋(又名王建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现收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云华、被告王现勋(又名王建设)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王付德有三子三女,1989年与被告分了家,被告一家有承包地,三原告的承包地在一起。2008年,被告强行霸占三原告的土地,已耕种7年,给原告造成了很大损失。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占用土地4.42亩,赔偿损失10000元。被告辩称,一、被告不存在霸占土地的行为,由于原告三人在新疆居住,造成土地荒芜,被告代为耕种是考虑到亲情问题而不是霸占,不是侵权行为;二、被告同意退还原告三人的承包地,但要求与原告三人亲自办理交接手续;三、原告的损失不明确,且未进行评估,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付德与原告王现收、王计安系父子关系。三原告共承包4.42亩土地。分别是位于天齐庙村村西2.1亩,东临王现勋、西临王现输、南临路、北临王现输;村西北1.6亩,东临路,西临九数楼,南临王现灵,北临王现苏;村北0.72亩,东临王现勋,西临王现输,南临大路,北临河。该4.42亩耕地自2008年至今由被告王现勋(又名王建设)耕种。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郸城县汲水乡白衣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三原告依法取得位于天齐庙村4.42亩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以保护。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4.42亩土地,理由正当,其请求应予支持;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因三原告未提供其所受损失的相关证据,该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现勋(又名王建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王付德、王现收、王计安承包的位于天齐庙村的4.42亩耕地。驳回原告王付德、王现收、王计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现勋(又名王建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