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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小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卫星与马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星,马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小字第00009号原告李卫星,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310大市场。身份证号:412322197609120032。被告马迁,男,回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凯旋北路57号附19号。身份证号:412301197612121034。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星撤回对被告马迁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炎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