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小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卫星与马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星,马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小字第00009号原告李卫星,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310大市场。身份证号:412322197609120032。被告马迁,男,回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凯旋北路57号附19号。身份证号:412301197612121034。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星撤回对被告马迁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炎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