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伟昌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世昌,付艳丽,张伟昌,丁盈盈,张衍生,王世惠,付士刚,孙焕玲,张衍峰,张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森,男,汉族,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张世昌,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付艳丽,女,1983年3月7月出生,汉族,系被告张世昌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伟昌,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丁盈盈,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伟昌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衍生,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世惠,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衍生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付士刚,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孙焕玲,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付士刚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衍峰,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东英,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衍峰之妻,住址同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伟昌、丁盈盈、张世昌、付艳丽、张衍生、王世惠、付士刚、孙焕玲、张衍峰、张东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金融系统被执行人无其它存款,车管、房管部门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茌商初字2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