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赵青与西安中恒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青,西安中恒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赵青,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申勇刚,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中恒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b座20层2号。法定代表人:孙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焕宁,女,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青与被告西安中恒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青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青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娜娜人民陪审员 王菊芬人民陪审员 王建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