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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975号原告钱某某,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10日,住邓州市。被告钱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8日,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钱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对被告钱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某某撤回对被告钱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清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吉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