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975号原告钱某某,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10日,住邓州市。被告钱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8日,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钱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对被告钱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某某撤回对被告钱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清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吉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