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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5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世全,唐运友与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邮亭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全,唐运友,重庆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邮亭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5774号原告:张世全,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唐运友,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红江,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重庆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邮亭分公司,住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汽车站。法定代表人:覃建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智福,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张世全、唐运友与被告重庆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邮亭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世全、唐运友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全、唐运友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世、唐运友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张世全、唐运友负担。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