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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3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东明与尹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明,尹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324号原告张东明,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8303233274,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西山路附近。被告尹建兵,男,25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四道湾子镇沟岔子村加信梁南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明诉被告尹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鸿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