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贺红华与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红华,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569号原告贺红华。被告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红华与被告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红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红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红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红华负担。审判员 林湘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