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季玉成与许元平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玉成,许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季玉成,男。被执行人:许元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马鞍山市花山法院2013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3)花民一初字第010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许元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2月25日前履行(2013)花民一初字第010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元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元平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御景园XX栋XX室房产进行评估,经三次拍卖均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元平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御景园XX栋XX号房屋作价225328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季玉成抵偿被执行人许元平所欠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季玉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光审判员 王益志审判员 先尊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