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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3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茂红与李庆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3107号申请执行人李茂红,男,生于1966年10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庆富,男,生于1954年12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茂红与被执行人李庆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多家银行及“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李庆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168.7元,并已冻结;经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在章丘城区无登记房产;经查询车管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车辆;经查询工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登记股权。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章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樊庆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时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