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银华、赵军武与赵军武、王金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华,赵军武,王金英,潘小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367号原告:张银华。被告:赵军武。被告:王金英。被告:潘小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华诉被告赵军武、王金英、潘小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银华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银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郑超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童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