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金协与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协,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946号原告王金协。被告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88-1号铭湖经典B座22层B2203号房。法定代表人莫兵。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原告王金协与被告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银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王金协起诉称:王金协与世银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签订《江西林权代持确认协议书》,协议约定由王金协全部出资,以世银公司名义受让江西兴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赣州大亚生态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约34700亩林业资源;由王金协委托世银公司办理全部《林权证》,世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莫兵具体经办;世银公司将办理好的《林权证》交给王金协,若世银公司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金2000万元。协议签订后,王金协按约定出资到位,采用林权转让的方式以世银公司名义受让33886.6亩林业资源。世银公司共办理《林权证》165本,并于2013年11月26日将其中的14201.8亩林地抵押登记至王金协名下。2015年1月5日,王金协发现世银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将19684.8亩林业资源抵押给另一公司,其行为超越代理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请判令:1、解除王金协与世银公司的委托代理合同,并撤销世银公司的代理权;2、世银公司返还依委托代理合同取得的33886.6亩林权证,并于判决生效三日内配合王金协办理林权过户手续;3、世银公司承担违约金50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世银公司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王金协以解除与世银公司之间签订的《江西林权代持确认协议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其诉讼请求中包括要求世银公司将33886.6亩林地使用权过户至其名下。因林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案涉林地使用权所在地不属于本院的辖区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彩云人民陪审员 梁明斌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覃雪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