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28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54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55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德审 判 员 张启功人民陪审员 沙成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浩然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