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法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葛建学申请执行张纪立、王彩民、田建素、管庆祥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建学,张纪立,王彩民,田建素,管庆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滨法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葛建学,男,汉族,1959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纪立,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彩民,女,汉族,1956年4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田建素,女,汉族,1953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管庆祥,男,汉族,1955年10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376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彩民、田建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纪立、王彩民、田建素、管庆祥银行存款97936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