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濮民初字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怀蓉与陈建生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蓉,陈建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986号原告:张怀蓉,女,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建生,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楠,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蓉诉被告陈建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怀蓉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怀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怀蓉负担。审判长  王巧莲审判员  张海顺陪审员  杨会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