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初字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怀蓉与陈建生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蓉,陈建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986号原告:张怀蓉,女,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建生,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楠,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蓉诉被告陈建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怀蓉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怀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怀蓉负担。审判长 王巧莲审判员 张海顺陪审员 杨会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