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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周启学与申请执行人何家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商执字第193号何家明:你与申请执行人周启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商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周启学支付38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申请费47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