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赵XX、于XX、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镇XX村委会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王XX,赵XX,于XX,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镇XX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380号原告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社区XX组,身份证号23020219XXXXXXXXXX。被告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信用社职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23020819XXXXXXXXXX。被告赵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XX镇XX村一社,身份证号2202219XXXXXXXXXX。被告于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XX镇XX委XX组,身份证号23020219XXXXXXXXXX.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镇XX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耿XX,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赵XX、于XX、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镇XX村委会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德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米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