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潘红琴与潘俊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红琴,潘俊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44号原告:潘红琴,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吴玉松,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俊杰,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红琴与被告潘俊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5日,原告潘红琴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红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红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广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