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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宣花、傅雪玲等与南阳市汇融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赵新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汇融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法定代表人:韩应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玉平、张宁,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宣花,女,汉族,住湖南省道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雪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雅元,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理人:傅雪玲,系郑雅元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棋元,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理人:傅雪玲,系郑棋元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皓天,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理人:傅雪玲,系郑皓天母亲。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邱凯舟,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新科,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代理人:李月彬,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杰,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代表人:肖广军。委托代理人:陈振华、王飞,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阳市汇融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融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原审被告赵新科、赵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桐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2014)韶乐法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23时40分,赵新科驾驶超载和制动不合格的豫R×××××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豫R×××××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1877公里+100米处,先碰刮前方因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堵塞而停在路面上等候通行,由简明辉驾驶的湘E×××××大型普通客车右侧车尾,再碰刮停在路面上由付磊驾驶的粤A×××××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再往前碰撞并骑压停在路面上由潘广彪驾驶的粤Y×××××小型轿车并将其推前碰撞停在路面上由李军委驾驶的浙J×××××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的浙J×××××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右侧车身,造成粤Y×××××小型轿车驾驶员潘广彪和粤Y×××××小型轿车乘车人郑龙喜当场死亡,五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3月22日,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作出了韶公交认字(2014)第A0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称:该事故形成原因为赵新科驾驶超载和制动不符合行车安全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前方交通堵塞情况时未能有效降低车辆速度停车,造成事故。据此认定赵新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简明辉、付磊、潘广彪、李军委、郑龙喜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明:死者郑龙喜又名郑喜胧,自2009年11月起便与家人在广东省东莞市经商,并交纳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6月29日,郑龙喜成立了东莞市天棋塑胶有限公司。郑龙喜生前与其妻子傅雪玲共生育有三个儿女:长女郑雅元,2002年1月12日出生;次女郑棋元,2008年4月19日出生;三子郑皓天,2010年1月16日出生。郑龙喜的母亲刘宣花生于1940年2月15日,与其父郑飞林(已故)生育了郑龙喜与郑黑喜。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因该交通事故支付了殡葬服务费9881元、火化费及运费860元、尸检费500元、亲属关系公证费1700元。事故发生后,汇融物流公司支付了30000元给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再查明:汇融物流公司原名称为南阳市汇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月10日申请变更登记为现名称。赵新科驾驶的豫R×××××重型半挂牵引车、豫R×××××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车主为汇融物流公司,实际车主为赵杰。汇融物流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与赵杰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赵杰将其所有的上述车辆挂靠于汇融物流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赵新科是赵杰雇佣的司机,因该交通事故犯交通肇事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豫R×××××重型半挂牵引车向人保桐柏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300000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称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率险;豫R×××××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向人保桐柏支公司投保了50000元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所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二)项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附加险条款》约定:“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约定: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该机动车保险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中记载了下列内容:“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义赔偿处理、附则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汇融物流公司在“投保人声明”中投保人签名处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本交通事故无责车辆湘E×××××大型普通客车、粤A×××××小型普通客车、浙J×××××重型半挂牵分别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上述各无责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还查明:本起交通事故所涉另一受害人潘广彪的赔偿权利人黄振媚、潘穗怡、潘韵懿、潘伟、孔珍妹于2014年3月2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受理案号为(2014)韶乐法民一初字第104号;粤Y×××××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潘金达于2014年3月2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受理案号为(2014)韶乐法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审庭审中,经原审法院询问是否追加无责车辆(湘E×××××大型普通客车、粤A×××××小型普通客车、浙J×××××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表示在本案中不申请追加,并称本应由无责交强险公司赔付的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金33000元、无责财产损失300元,其愿意与另两案件的原告共同承担,其自行承担16500元。黄振媚、潘穗怡、潘韵懿、潘伟、孔珍妹亦称不追加无责交强险公司作为被告,本应由无责交强险公司赔偿的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金33000元、无责财产损失300元,愿意与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及潘金达共同承担,其自行承担16500元。潘金达也表示不追加无责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本应由无责保险公司赔偿的无责任财产损失300元,由其自行承担。对此,赵新科、汇融物流公司、人保桐柏支公司均称:由于本起交通事故所涉三案原告放弃权利,在由赵新科、汇融物流公司、人保桐柏支公司承担的赔偿款中,应减去上述无责保险公司承担的份额。2014年3月25日,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称:2014年3月3日23时40分,赵新科驾驶超载和制动不合格的豫R×××××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豫R×××××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1877公里+100M处先后与多车发生碰撞,造成粤Y×××××小型轿车驾驶员潘广彪、乘车人郑龙喜当场死亡及五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新科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经调查,赵新科驾驶的肇事车辆所有人为汇融物流公司,汇融物流公司就肇事车辆向人保桐柏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据此,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请求原审法院判令:1、赵新科、汇融物流公司向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支付死亡赔偿金604534.20元、丧葬费2784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25530.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处理交通事故交通差旅费30000元,各项共计1287906.85元;2、人保桐柏支公司对上述赔偿款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人保桐柏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审诉讼期间,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以赵杰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为由,申请追加赵杰为本案被告。原审法院依法追加赵杰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民事责任比例对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警部门认定:赵新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郑龙喜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认定公正合法,可以作为民事责任赔偿的依据,该院对此予以确认。据此,赵新科应对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因本起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赵杰的责任承担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由于赵杰与赵新科是雇佣关系,赵新科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重大过失发生本交通事故的,故赵杰作为雇主应当对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赵新科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汇融物流公司的责任承担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因赵杰所有的肇事车辆挂靠于汇融物流公司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故作为被挂靠人其应与挂靠人赵杰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汇融物流公司提出其与赵杰已不存在挂靠关系的抗辩,因其未提供双方已解除挂靠关系的相关证据,故对汇融物流公司的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信。对于人保桐柏支公司的责任承担的问题,本案肇事车辆豫R×××××重型半挂牵引车向人保桐柏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豫R×××××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向人保桐柏支公司投保了5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因赵新科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人保桐柏支公司须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人保桐柏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给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商业三者险不足以赔付的部分,再由赵杰赔偿给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赵新科、汇融物流公司对该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人保桐柏支公司提出其在商业三者险承担的赔偿总额应以主车即豫R×××××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为限的抗辩,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11号】第二条:“……对于主车辆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两个责任限额累加进行赔付……”的规定,人保桐柏支公司该抗辩于法无据,不予采信。对于人保桐柏支公司提出本案肇事车辆有严重超载的情形,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应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绝对免赔10%赔偿额的抗辩,首先,汇融物流公司在两份机动车保险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的投保人落款处均加盖了该公司公章的行为,可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尽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其次,因本案所涉车辆系超载,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免责情形,且超载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人保桐柏支公司可依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免除10%的赔偿责任,即扣除10%的免赔后两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315000元。本次事故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的损失,根据其诉请依法计算有:1、死亡赔偿金:郑龙喜于2009年11月起便与家人在广东省东莞市经商,并交纳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6月29日成立东莞市天棋塑胶有限公司。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的规定,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按《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诉请死亡赔偿金604534.2元,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同理,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其要求按《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本案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已累计超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因此结合被扶养人扶养年限、扶养份额依法分段计算为:刘宣花需扶养6年,郑雅元需扶养6年,郑棋元需扶养12年,郑皓天需扶养14年,各被抚养人生活费总额为291152.55元(22396.35元/年×6年+22396.35元/年×6年+22396.35元/年÷2×2年)。2、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6个月计算为56401元÷12×6=28200.5元,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诉请丧葬费27842元,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确认。3、精神损害抚慰金: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在本案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的适用情形,故对赵新科、人保桐柏支公司提出的异议,该院不予采纳。郑龙喜的死亡给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结合当地目前经济水平,该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50000元。4、事故处理费:对于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诉请事故处理费30000元(包括亲友3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按2013年度标准),首先,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主张交通费1545.14元,虽提交了票据,但此票据不能证明与处理本事故有关,考虑到其处理本次交通事故确需产生一定的交通费,故该院酌情支持交通费1000元;对于住宿费,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虽有票据予以证明,但费用偏高,根据《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住宿费标准150元/天计算,该院确定住宿费为1350元(150元/天×3人×3天);对于伙食补助费,根据《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伙食补助费标准50元/天计算,该院确定其伙食补助费为450元(50元/天×3人×3天);对于误工费,因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未提供其相关人员的误工收入证明,该院参照《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226.71元/年,确定其误工费为745元(30226.71元/年÷365天×3人×3天)。综上,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的事故处理费为3545元。对于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支付的殡葬服务费9881元、火化费及运费860元、尸检费500元、亲属关系公证费1700元,其虽提交票据予以证明,但由于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未提出诉请,该院不作处理。综上,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895686.75元、丧葬费27842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为1350元、伙食补助费450元、误工费为7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977073.75元。因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的上述损失均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负责赔偿的项目,据此,人保桐柏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限额为110000元。由于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表示本应由本交通事故无责保险公司赔付的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金33000元由其与另一案件的原告黄振媚、潘穗怡、潘韵懿、潘伟、孔珍妹各自承担16500元,不需本案被告承担,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该院予以准予,故应扣减16500元,其损失尚有960573.75元。因汇融物流公司已支付30000元,应予以扣减,故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的损失应为930573.75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韶乐法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一、赵杰应赔偿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经济损失共计930573.75元,赵新科、南阳市汇融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款项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10000元内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315000元内对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的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91.16元、保全费5000元,由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负担4547.77元,赵杰负担13916.19元,赵新科、南阳市汇融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对赵杰负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负担2927.20元。汇融物流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据韶公交认字(2014)第A0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责任错误。本案中,潘广彪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停放在应急车道,赵新科为紧急避险采取应急措施,所以才导致事故的发生。虽然交警部门认定赵新科承担全部责任,但潘广彪作为司机也有过错,应酌情减少赵新科的民事责任。二、原审法院认定豫R×××××重型半挂牵引车/豫R×××××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主赵杰与汇融物流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错误。在新车注册当年即2010年赵杰与汇融物流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双方也签订了挂靠协议,但在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双方已不存在挂靠关系。原审法院不能以2010年赵杰与汇融物流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来推断事故发生年度双方还存在挂靠关系。原审法院也不能以汇融物流公司未提交双方解除挂靠关系的证据为由反推双方存在挂靠关系。首先,证明挂靠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在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在未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民事责任;其次,挂靠协议是一年一签,管理费用也是一年一交,如果不缴纳管理费,双方挂靠关系自动解除。因此,原审法院以汇融物流公司未提交双方解除挂靠关系的证据来认定双方存在挂靠关系,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三、原审法院判决承担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意见: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肇事司机赵新科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已被追究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是对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的精神抚慰,因此,其另行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应支持。四、原审法院判决伙食补助费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受害人受伤住院的伙食补助费,同时第三款规定了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其中并无伙食补助费项目,因此,原审法院该项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五、原审法院扣减商业三者险中10%的免赔额错误。在签订肇事车辆的保险合同时,人保桐柏支公司的业务员仅让汇融物流公司在投保单上加盖了公章,没有汇融物流公司的经办人的签名。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将保险条款交给汇融物流公司,该保险合同是一个格式合同,保险公司业务员未按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将保险责任、免除责任条款等内容向汇融物流公司履行充分的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应承担未履行说明义务的责任,原审判决扣除l0%的免赔额错误。据此,汇融物流公司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上诉费用由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负担。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答辩称:一、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已由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明确了受害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由赵新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关于赵新科与汇融物流公司的挂靠关系,汇融物流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或者已经解除了挂靠关系,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赵新科与汇融物流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正确。且从事故车辆登记在汇融物流公司名下的事实,也可以认定双方的挂靠关系。三、本案是民事诉讼,汇融物流公司提出的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司法意见不适用本案。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受害人处理事故支出的费用,故原审法院作出认定依法有据。对于商业三者险免赔的问题,与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没有关联,不予答辩,由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刘宣花答辩称:与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的答辩意见一致。赵新科答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赵新科承担道事故全部责任错误,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减赵新科相应的民事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多种主客观因素共同造成的,根据交警部门的现场勘察记录,潘广彪驾驶的车辆在没有发生紧急状况时,违规故意行驶在高速公路路肩的应急车道内,同时也没有开启应急警示灯。赵新科发现其驾驶的车辆刹车失效时,及时采取了紧急避险的应急措施,驶离主车道并进入路肩应急车道。虽赵新科紧急避险的处置措施是正确的,却由于超载和下坡路段的原因导致事故发生,但潘广彪所驾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没有依法按规行驶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作为驾驶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虽交警部门认定赵新科承担全部责任,但人民法院理应在查明事实后,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减赵新科的民事责任。二、汇融物流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查明赵杰将肇事车辆挂靠在汇融物流公司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汇融物流公司收取管理费和挂靠费,其虽辩称一年后已解除挂靠关系,但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且事发后肇事车辆仍然挂靠登记在汇融物流公司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汇融物流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三、原审法院应查明粤Y×××××小型轿车的车辆残值。潘金达所有的粤Y×××××小型轿车经评估车辆损失价格为50745元,其于原审庭审后提交了韶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报废回收车辆补贴627元,仅能证明该车辆被回收,但该报废车辆的具体残值数额不明,原审法院判决人保桐柏支公司在扣除回收补贴627元外赔偿车辆损失50745元,车辆残值应退还人保桐柏支公司。四、原审法院判决承担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错误。驾驶人赵新科因交通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赵新科被追究刑事责任,已对被害人精神损害起到一定抚慰作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答复意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错误。五、原审法院扣除商业三者险l0%的免赔额错误。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保险公司为免除己方责任,强制附设商业三者险l0%的免赔额。保险费用是保险公司精算以后计算出的数额,如再附加10%的免赔额显失公平,保险公司利用优势市场交易地位,强制交易,无论其是否充分说明,作为非专业的投保人,为规避更大的可能风险,也只能选择购买,因此,人民法院应认定此条款无效。故本案中原审法院判决扣除商业三者险10%的免赔额错误。人保桐柏支公司答辩称:人保桐柏支公司已在投保单中对汇融物流公司进行明确说明,且超载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原审法院扣除10%的免赔额依法有据,应驳回汇融物流公司该项上诉请求。赵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二审调查询问,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由于本案各方当事人中只有汇融物流公司一方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只围绕汇融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对于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原审法院认定赵新科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是否错误的问题。二、原审法院认定事故发生时赵杰与汇融物流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是否错误的问题。三、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支持的问题。四、原审法院支持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主张的伙食补助费是否依法有据的问题。五、原审法院扣减商业三者险中10%的免赔额是否错误的问题。一、关于原审法院认定赵新科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是否错误的问题。汇融物流公司上诉称赵新科驾车驶入应急车道为紧急避险,但从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赵新科驾驶肇事车辆首先碰刮的是停在非应急车道的湘E×××××大型普通客车,再次碰刮同样停在非应急车道的粤A×××××小型普通客车,之后才碰撞到停在应急车道的潘广彪驾驶的粤Y×××××小型轿车,事发时赵新科因无法有效刹车,已不能完全控制肇事车辆。交警部门作出的韶公交认字(2014)第A0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形成原因为赵新科驾驶超载和制动不符合行车安全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前方交通堵塞情况时未能有效降低车辆速度停车,符合客观事实,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赵新科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而即使潘广彪驾驶的粤Y×××××小型轿车停在应急车道,该因素也并非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汇融物流公司据此要求潘广彪分担事故责任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原审法院认定事故发生时赵杰与汇融物流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是否错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诉讼当事人有责任就其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主张赵杰与汇融物流公司就豫R×××××重型半挂牵引车/豫R×××××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成立挂靠关系,有汇融物流公司与赵杰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书》予以证实,该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合同终止履行期限。故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主张事故发生时汇融物流公司与赵杰挂靠关系成立依据充分,可予以确认。而汇融物流公司主张事故发生时,其已与赵杰解除挂靠关系,则该证实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汇融物流公司一方承担。原审法院对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而汇融物流公司未就此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汇融物流公司应对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据此,原审法院认定事故发生时赵杰与汇融物流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三、关于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支持的问题。汇融物流公司上诉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认为本案的肇事司机赵新科被判处刑罚,已得到相应的惩罚,因此,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不予支持。对此,本院认为,刑法对犯罪的惩罚于被害人心理上有一定程度的抚慰,但与被害人从某经济赔偿得到抚慰是不能互相替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法并未作出“侵权人已被判处刑罚,被侵权人不得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限制性规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郑龙喜死亡,给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故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汇融物流公司以肇事司机已被判处刑罚为由要求不支持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原审法院支持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主张的伙食补助费是否依法有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规定,受害人亲属办理死者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应由侵权责任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异地处理死者郑龙喜的丧事,必然发生异地食宿费用,原审法院支持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主张的伙食补助费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汇融物流公司称原审法院支持刘宣花、傅雪玲、郑雅元、郑棋元、郑皓天主张的伙食补助费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五、关于原审法院扣减商业三者险中10%的免赔额是否错误的问题。汇融物流公司与人保桐柏支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在《附加险条款》约定:“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约定: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因汇融物流公司已盖章确认人保桐柏支公司的工作人员已向其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的规定,应认定保险人人保桐柏支公司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上述保险条款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原审法院扣减豫R×××××重型半挂牵引车/豫R×××××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商业三者险10%的免赔额符合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认同。汇融物流公司称人保桐柏支公司未向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推翻其已盖章确认“投保人声明”内容的事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汇融物流公司主张原审法院扣除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10%的免赔额错误,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虽在认定人保桐柏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上适用法律有误,但因各方当事人未就此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审处理结果不予调整。汇融物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南阳市汇融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亮代理审判员  神玉嫦代理审判员  邓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新苗第25页共25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