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民一初字第2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冬理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理,崔朝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837号原告杨冬理,农民。被告崔朝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冬理诉被告崔朝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冬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明 久审判员 李子坤审判员谢洪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冀 相 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