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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董智香与王东、许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智香,王东,许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031号原告:董智香。委托代理人:蒋菲菲,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委托代理人:林路,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海燕,(系被告王东妻子)。原告董智香与被告王东、许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锦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智香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菲菲,被告王东的委托代理人林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海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智香诉称:其与被告王东系朋友关系,被告王东与许海燕系夫妻关系。2010年2月7日,王东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40000元,由被告王东出具借条两张,并言明不久就偿还,但此后其多次向被告王东索要此笔借款均无果。因借款发生时间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0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从起诉之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期间的借款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董智香提交了如下证据:1、出示被告王东借条两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即2010年2月7日王东向董智香借款40000元的事实。2、出示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两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王东辩称:借款4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待其资金周转后进行偿还,此借款被告许海燕并不知情,与许海燕无关,而且其之前也还过原告一部分钱了。被告王东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许海燕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王东对董智香所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本院经庭审质证、认证:对原告董智香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智香与被告王东系朋友关系,2010年2月7日,王东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董智香借款40000元,由王东出具借条两张,借款时言明不久就偿还,故借条上未注明有利息。此后经董智香催要至今王东均未还款。因借款时间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王东与许海燕于1995年5月16日结婚,王东向董智香借款时间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外庭审中董智香承认收到王东给付过2500元,但其认为是给付的利息。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王东是否借到董智香40000元?2、原告董智香的诉讼请求能否给予支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董智香持被告王东2010年2月7日所出具的借条两张要求两被告还款,因被告王东向原告董智香借款时间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主张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庭审中董智香承认收到王东给付过2500元,但其认为是给付的利息。因被告王东在所出具的借条上未注明利息及还款时间,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借款时双方约定有利息,故对董智香认为王东给付的2500元系利息的主张,依法不予认定,应作为系偿还的借款本金。故被告王东现实际欠董智香借款37500元未还。原告现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要求两被告承担至还清借款之日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东、许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智香借款37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20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东、许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锦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