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威海福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楠桐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福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楠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威海福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楠桐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戚礼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