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慈溪环球包装有限公司与宁波长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环球包装有限公司,宁波长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232号原告:慈溪环球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环镇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罗士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长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范市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任聪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环球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长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环球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佳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