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平南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南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203号原告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庆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鹏、周建平。被告福建省南平南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方善。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南平南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0元,保全费548元,合计1108元,由原告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包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