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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赵旭林与邢雪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13号原告:赵旭林,男,无为县原告:邢雪松,男,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旭林与被告邢雪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旭林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旭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旭林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赵旭林承担。审判员 钱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