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执字第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红申请扣划齐红伟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扶执字第293-3号申请人刘红,女,1975年11月17日生,住扶沟县城关镇帕提欧小区*号楼*单元101.被执行人齐红伟,男,1977年3月26日生,住扶沟县城关镇帕提欧小区*号楼*单元802.刘红诉齐红伟借款纠纷一案的(2014)扶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刘红向本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齐红伟在扶沟县工商银行花园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齐红伟在扶沟县工商银行花园路支行的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兵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国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