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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与青岛震泰置业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青岛震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地址:黄岛区。负责人:朱业华。被申请执行人:青岛震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李学志。申请执行人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青岛震泰置业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调确字第9号确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83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调确字第9号确认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同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