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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立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韶关中院立案庭拟上网文书发文稿纸审判长审批:承办人审核:书记员:文件标题:(2015)韶中法立民申字第9号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立民申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案立案复查期间,再审申请人王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服从本院二审判决为由,书面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某在本院复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赖凯文审 判 员  庄少山代理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