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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赵会州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会州,陈天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赵会州,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家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平南镇赵窑村134号。被执行人陈天喜,男,1953年9月23日,汉族,农民,家住华州镇吴家小区东四排三号。申请执行人刘本银依据本院做出的(2012)华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陈天喜给付劳务费76150元、受理费852元,并承担执行费1042元。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陈天喜常年在外去向不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华执字第0015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待日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李根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广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