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91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7号。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志平,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某,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审判员 江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