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李某,女,农民。被告:王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龙启人民陪审员  温欣欣人民陪审员  王东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