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2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与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067-2号原告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工农南路4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8398-1。法定代表人龚洪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程飞,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垫江县。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了(2015)垫法民初字第02067-1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告程飞所有的车牌号为渝GMXX**的帕萨特至尊版轿车产权予���冻结。同时对原告提供的登记在原告妻子任兰芳名下的坐落在垫江县XX镇XX路XX小区X号房屋产权(产权证号为房地证305字第20070XXXX号)予以冻结。现原告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程飞所有的车牌号为渝GMXX**的帕萨特至尊版轿车产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提供的登记在原告妻子任兰芳名下的坐落在垫江县XX镇XX路XX小区X号房屋产权(产权证号为房地证305字第20070XXXX号)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项斯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