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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舒城县春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杜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县春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杜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269号原告:舒城县春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张正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继忠,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会,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娟,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城县春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城县春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城县春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县春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0元,由原告舒城县春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英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