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凤英与王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英,王占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张凤英被告王占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英诉被告王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哲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