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立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唐国丽不予受理裁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赤立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唐国丽,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上诉人唐国丽不服林西县人民法院(2015)林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的拖拉机被交警部门强行扣押后,上诉人第一时间找林西县人民政府处理此事,政府各部门相互推诿,导致上诉人的拖拉机被扣押至今。林西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应承担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的责任。原审裁定不支持上诉人的诉求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予以立案,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扣留事故车辆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如公安机关在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上诉人可以以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而上诉人以林西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慧婷审判员 刘汉章审判员 吉 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