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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兆元与董吕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元,董吕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643号原告:陈兆元。被告:董吕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兆元与被告董吕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兆元负担。审 判 员 何冬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