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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应清与被告陈远东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清,陈远东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张应清,男,汉族,1949年8月13日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陈远东,男,汉族,1977年9月22日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应清与被告陈远东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应清于2015年5月25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应清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应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应清负担。审判员 贺 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方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