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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民一(民)特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莲珍申请宣告董复明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莲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普民一(民)特字第31号申请人董莲珍,女,195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人董莲珍申请宣告董复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董莲珍诉称,申请人董莲珍系被申请人董复明的姐姐。被申请人于1996年9月离家后失踪,至今音讯全无。申请人多方寻找,后又报警,但被申请人仍然不知所踪,现要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董复明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董复明,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二村301号201室。被申请人系申请人弟弟,1996年9月被申请人自行离家后失踪,申请人及其他家人曾多方寻找,公安机关已将其登记为失踪人口。2014年4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依法宣告董复明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14年5月20日在本院公告栏及董复明的住所地发出寻找董复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董复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被申请人董复明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要求宣告董复明死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董复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耀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