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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茅顺琪与缪波、缪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顺琪,缪波,缪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民初字第293号原告茅顺琪。委托代理人刘云龙。被告缪波。被告缪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茅顺琪与被告缪波、缪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茅顺琪负担。(下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薇薇人民陪审员  马卓毅人民陪审员  姚向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