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茅顺琪与缪波、缪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顺琪,缪波,缪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民初字第293号原告茅顺琪。委托代理人刘云龙。被告缪波。被告缪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茅顺琪与被告缪波、缪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茅顺琪负担。(下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薇薇人民陪审员 马卓毅人民陪审员 姚向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