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017号原告陶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盛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