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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铁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贺道凤与唐好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道风,唐好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铁执字第7号申请人贺道风。委托代理人王强。被执行人唐好寿。法定代理人杨桂萍。申请执行人贺道凤与被执行人唐好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威铁路运输法院2014年11月27日(2014)武铁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前往被执行人唐好寿的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范家寨村一组2号执行。即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进行调查。随即取得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家庭证明,武南镇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查询了唐好寿的银行账户,在其账户上无存款,况且被执行人唐好寿瘫痪在家,已丧失劳动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贺道风申请被执行人唐好寿的赔偿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祝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