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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刑一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三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楼刑一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三星,无职业,;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3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7年7月25日减刑获释;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23日刑满获释;又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国辉,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二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三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林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余翔、吴刘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杨欢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莲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三星及其辩护人张国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7日20时许,公安民警接匿名举报称岳阳楼区古井社区邵家组有人贩卖毒品,便在此蹲点守候。22时许,被告人李三星误以为有人敲门,将门打开,公安干警立即亮明身份,对其准备盘问时,被告人李三星即从卧室拿出一把砍刀向公安干警挥舞,逃出房屋并将协警冯某头部砍伤。被告人李三星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而驾驶被害人宋某的湘F×××××别克小轿车逃跑,造成东盟特色商品行、白杨坡药房部分商品被损坏,湘F×××××别克小轿车被烧毁以及湘F×××××的士车受损。被告人李三星在拦截刘某驾驶的湘F×××××出租车时被该车刮倒,公安民警遂上前将被告人李三星抓获。随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三星租住房里收缴吸毒工具四套,刀具二把,黑色提包一个,(内有疑似冰毒9包,疑似麻古1包,液体状疑似毒品1瓶,李三星身份证一个,户名为李三星及其父亲李某甲的存折各一个,银行卡二张)。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鉴定:赵某乙经营的“东盟特色商品行”店铺内被毁坏的财物价值397102元;付某经营的白杨坡药房内被毁坏的财物价值5548元;宋某的湘F.G54**别克小汽车评估价值22000元;湘F×××××出租车被毁坏价值为3230元。共计被损坏价值427880元。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冯某头顶枕部有一长3cm的皮肤裂伤及2cm的皮肤裂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鉴定:从被告人李三星家中查获的疑似冰毒9包,净重114.9796克,液体状疑似毒品1毫升,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1包,净重3.3567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经对被告人李三星及邱某尿样检测,均呈阳性。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李三星为逃避处罚,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并在吸食了毒品的情况下驾车逃跑,危害公共安全,致使车辆损毁、门店财物毁坏,造成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同时被告人李三星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三星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三星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三星予以惩处。被告人李三星辩称,公安人员进入他租住的房间时穿的便衣,也没亮明身份;当时为了逃命,他才被迫开车逃跑的;他住的房子是文武租的,房间里的提包和提包内的毒品不是他的。其辩护人也提出,李三星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是过失导致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也不应认定为造成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三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李三星与吸毒人员文武、“泄鬼”、“浩婆”及邱某在其租住的房里一起吸毒,文武、“泄鬼”、“浩婆”等三人先后离开。20时许,公安民警接匿名举报称岳阳楼区古井社区邵家组有人贩卖毒品,便在此蹲点守候。22时许,被告人李三星误以为有人敲门,将门打开,公安干警立即亮明身份,对其准备盘问时,被告人李三星即从卧室拿出一把砍刀向公安干警挥舞并逃出房屋,公安干警随后追赶。在追赶过程中,被告人李三星将协警冯某头部砍伤。当被告人李三星逃至白杨坡路阳光家园门口时,看见被害人宋某驾驶湘F×××××别克小轿车停在该处,便趁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赵某乙下车之机,迅速钻入车内,要求宋某开车。宋某感到害怕,弃车逃离。被告人李三星明知自己吸食了毒品而且没有驾驶证而驾车逃跑,与陈某驾驶的湘F×××××的士车迎面相撞。随后,被告人李三星转向撞到路边店铺卷闸门。期间,由于被告人李三星猛踩油门不熄火,导致车辆起火,致使东盟特色商品行、白杨坡药房部分商品被损坏,湘F×××××别克小轿车被烧毁。被告人李三星从车内逃出后又拦截刘某驾驶的湘F×××××出租车,并将手上的刀扔进出租车内。刘某未停车,被告人李三星被刮倒,公安民警遂上前将被告人李三星抓获。随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三星租住房里收缴吸毒工具四套,刀具二把,黑色提包一个(内有疑似冰毒9包,疑似麻古1包,液体状疑似毒品1瓶)。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鉴定:赵某乙经营的“东盟特色商品行”店铺内被毁坏的财物价值397102元;付某经营的白杨坡药房内被毁坏的财物价值5548元;宋某的湘F×××××别克小汽车评估价值22000元;湘F×××××出租被毁坏价值为3230元。共计被损坏物品价值427880元。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冯某头顶枕部有一长3cm的皮肤裂伤及2cm的皮肤裂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鉴定:从被告人李三星家中查获的疑似冰毒9包,净重114.9796克,液体状疑似毒品1毫升,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1包,净重3.3567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经对被告人李三星及邱某尿样检测,均呈阳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赵某甲、赵某乙、宋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7日22时许,在阳光佳园小区门口,两名男子在追一名持刀男子。那名持刀男子,把宋某车牌号为湘F×××××的车副驾驶门打开上了车,宋某就下了车,持刀男子开车往八中方向行驶几米后与迎面而来的一辆出租车相撞,后又打方向盘撞上了赵某甲店的卷闸门了,那男子还在不停的加油门,车就冒烟了,30分钟后就爆炸了。门面的卷闸门撞坏了,里面的一些物品也被毁了。门面旁边的一个药店损毁了很多东西。围观群众用木棍、砖头砸那名持刀男子。持刀男子冲下车后,右手拿着刀往马路上跑,欲拦停一辆出租车,出租车没有停,那名男子被挂到在地上后就被抓住了。那名男子年龄大约40岁,身高约1.67米,体形偏瘦,短发。事后他们辨认出冲上宋某驾驶的别克小汽车副驾驶并驾车撞向门面的人为被告人李三星。2、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他是白杨坡药房的店主。2014年10月17日22时10分左右,他看到一名男子持刀从他的门面前经过,后面有两个自称是禁毒大队的男子要那个男子站住,但是那个男子没有理会,继续往前走,正好看到路边有辆白色别克小车,车主下车后那个男子就驾车自北向南行驶,先撞到了一辆的士,后又向右转弯,就撞到了他店子隔壁的“东盟特色商品店”,撞到后还在继续踩油门,不久车就起火了。那个男子下车后又提一把刀继续跑,后被群众制服。车辆起的火越来越大,就爆炸了,导致他的店子里的财物部分受损。肇事男子身高约1.70米,体形瘦。3、证人宁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7日22时许,他看到一名年轻男子坐在“五福超市”旁的石凳子上,头在不断的流血。他听围观的邻居说一名持刀男子将这名男子头砍伤后逃离了现场。这名男子说他是楼区公安分局的,正在抓毒贩。4、证人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0月17日22时许,他听到屋外很吵,打开门看到有两名年轻男子正在追一名持刀男子,从他的家门前经过后,又往旁边的巷子里跑了。持刀男子转一圈又跑到了他家门口,与追持刀男子的人在他家边上对峙。追赶的两名年轻男子要持刀男子放下刀,但持刀男子向其中一名追他的男子捅了一刀但没捅到,后又用刀背砍到了一名男子,被砍男子头部鲜血直流,持刀男子就跑了。后得知受伤男子是岳阳楼公安分局禁毒大队的协警。公安机关让他进行辨认时,他辨认出持刀砍伤协警的人为被告人李三星。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他在岳阳市鸿乐出租车公司工作,他的车是一辆东风雪铁龙的出租车,车牌号为湘F×××××。2014年10月17日22时30分左右,他驾驶车牌号为湘F×××××的出租车从白杨坡路往五里牌方向行驶时,在阳光佳园小区前,一辆白色的别克小轿车(车牌为湘F×××××)自北向南方向行驶,撞到了他的车的左前方。撞完后又猛打方向,直接撞到了阳光家园门口的药店门口。但开别克小轿车的男子并没有下车,还一直在踩油门,结果车就起火了。有两名男子把车门打开要开别克小轿车的男子下来,开别克小轿车的男子从车上冲下来时手上还拿着一把砍刀,又到马路上拦出租车时,被出租车刮倒在地,随即被抓获。那辆别克小轿车的火势越来越大就爆炸了。这名开别克小轿车的男子身高约1.65米左右,体形较瘦,右手拿一把砍刀。他的车子维修费花了3230元,还有两天的误工费800元。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7日23时许,他驾驶湘F×××××的出租车驶入白杨坡路,经过阳光佳园小区附近时,他看到马路边上站着一名持刀男子,持刀男子突然冲向他的车的副驾驶,并将一把砍刀扔上他的车,持刀男子正准备上车,他心里急就加了油门往前开,那名持刀男子摔倒在了地上,他就驾车离开了。7、证人冯某、邹某、李某乙的证言。证明他们是岳阳市岳阳楼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准备对被告人李三星进行传唤时,李三星跑到自己的房间卧室拿出砍刀对他们乱砍,然后逃跑,在追捕时,李三星将协警冯某的头部砍伤;被告人李三星从家中逃出后,由邹某看守现场和屋内的吸毒人员邱某,他们从李三星卧室的椅子上和卧室内搜出黑色背包一个(内装有冰毒110克左右、麻古3克左右)、吸毒工具若干、管制刀具2把。8、证人邱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7日19时许,李三星(是她同学苏丹的舅舅)发信息给她要她给李三星送饭。同日20时许她到了李三星的家里,看见李三星和名叫“瞎鬼”、“浩浩”的两名男子在房间内吸毒,毒品和吸毒的工具摆放在卧室的茶几上,她因好奇也跟着吸了毒品。“瞎鬼”、“浩浩”在同日21时许离开了,她与李三星在房间里呆了大约30分钟后,有人敲门,李三星打开了门,有三名警察进来了准备控制李三星,李三星挣脱后冲进卧室拿了一把长刀回到客厅,与客厅里的民警对峙。大约一分钟后,李三星拿刀冲出了门外,其中两名警察追了出去,另一名警察留在房间里看守她。大概过了1个小时后,又进来了3名警察,开始搜查房间,从床上的枕头下搜出了一把“捞刀河”砍刀,在床底下搜出了一把银色砍刀,吸毒工具四个壶子,并在椅子上查获了一个男士黑色皮质挎包。公安机关当着她的面打开了包,包里有大量冰毒(有大包和小包)和少量麻古,公安机关对她进行了尿检,结果呈阳性。9、证人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民警马武生、李岳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7日19时许,他们在工作中发现李三星涉嫌贩毒,遂前往李三星位于岳阳楼区古井社区的家附近蹲点守候。同日22时许,李三星开门外出,他们上前进行抓捕时,李三星跑回家中卧室拿出一把砍刀对他们威胁拒捕。随后,李三星持刀冲出门外,并将追赶的协警砍伤。其后钻进停在岳阳楼区白杨坡路阳光家园门口的一台私家车内的副驾驶位置,在司机因害怕弃车逃离后,李三星遂驾驶该车逃跑,后撞上一台出租车。因李不会驾车,其驾驶的小汽车又撞到路边的一家店铺的卷闸门和墙壁上。由于李三星长时间踩油门,导致车辆起火,车辆及门面内商品被烧毁,李三星遂从车内逃出,后又在马路边上拦截一台出租车,因出租车司机未停车而将李三星刮倒在地上,他们即将李三星抓获。10、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他是李三星的父亲,他的低保存折放在李三星的包里,低保一直都是李三星帮他领的。李三星的包是一个黑色的男士挎包,他看到李三星背过。11、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他是李三星的姐姐,李三星一直都帮父亲李某甲领取低保。李三星的包是一个黑色的男士挎包,李三星到康王看她的时候背过。1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她住在岳阳楼区古井社区一私房,她住的这栋房子有四层,一层和二层是她家于2006年在李三星哥哥李二明手上买的。2014年9月李三星租了她的房子,口头协议租金每月400元,然后李三星就住在里面了。13、被告人李三星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2014年10月17日21时许,他正在岳阳市移动公司后面自己的私房内和朋友邱某一起吸食毒品时,听见有人喊开门,他开门后,进来了三名男子,其中两名抓住他说他们是公安民警,怀疑他有涉毒行为,依法对他进行传唤,要求配合调查,同时他们出示了警官证。他当时因为担心父亲身体不好,以及以前多次因吸毒和贩毒被处理,害怕被抓,就甩开了两名民警冲到了里面的房间,从床头靠墙的地上拿起了一把事先藏好的砍刀,冲回到客厅里与民警对峙。后他拿着砍刀冲出了门外,沿着巷子跑出400米左右,民警追了上来,要他配合调查,并向他靠过来。他用刀砍向他们,他们退后了,好像有一名民警被他砍到了,趁民警停下来,他转身跑到了街上。看到一名女子从停在街边的私家车上下来,他就上了这台私家车的副驾驶室,要求驾驶室的女子开车。那女子因害怕他手中的刀就打开车门跑掉了。他看见车钥匙没有拔,就坐到了驾驶室上,发动车往前开了出去。刚开出四五米的距离,撞上了一台的士,他就往右猛打方向,撞上了街边的一个关了门的门面卷闸门上。由于猛踩油门,底盘起了火。民警从外面把车窗玻璃打碎把他救出去。他当时手上一直拿着刀,从车内出来后,他趁民警救火的时候,去拦一台路过的出租车,但是那台出租车没有停,他就把刀丢进了车内,扒着出租车车窗。他被出租车甩到了地上,头部和身体受了伤,瘫在地上后被追上来的警察抓获了。他没有驾驶证,他开车只想逃命。公安人员从他家中搜出来的包和包里的毒品不是他的,是文武的,银行卡也不是他的。身份证和他父亲的存折是他的,他不知道这些东西是怎么到包里去的,他也没有打开看过。14、汽车及门面被烧毁照片。证明被告人李三星在岳阳楼区白杨坡路阳光佳园附近驾车,因车辆起火导致车辆烧毁及被撞门面起火而商品损毁的情况。15、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人管理所于2014年10月20日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李三星(身份证号码××)无驾驶人信息。16、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岳楼价认鉴字(2014)379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东盟特色商品行损失为397102元,药店损失为5548元,别克车价格22000元,出租车损失为3230元,损坏的物品评估现值共计为人民币427880元。17、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岳公物鉴(理化)字(2014)989号毒品鉴定书。证明从李三星家中搜出的黑色男士单肩挎包内的冰毒疑似物9包,净重114.9796克,红色药丸状疑似麻古1包,净重3.356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透明液体状疑似毒品1小瓶,约1毫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18、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法医学检验司法鉴定报告书。证明协警冯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19、尿检报告。证明2014年10月18日,岳阳楼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对被告人李三星和吸毒人员邱某的尿样进行了毒品检测,结果均呈阳性。20、本院(2005)岳楼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2010)楼刑一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岳阳县看守所释放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信息资源库人员详细信息(李三星)、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李三星)。证明被告人李三星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23日被释放;2011年7月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1、现场方位图、平面图。证明被告人李三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案发地点的方位。2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清单。证明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扣押了从被告人李三星的家中搜出的砍刀2把、吸毒工具4套、黑色男士单肩挎包1个,冰毒疑似物9包、麻古疑似物1包、液体毒品疑似物1瓶、李三星的身份证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62×××10)、中国邮政储蓄卡1张(卡号62×××43)、中国邮政储蓄存折2张(分别为李三星,605570003200127185;李某甲,605570012201324658)。扣押物品照片。23、勘验笔录。证明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阳光佳园临街门面商品行门店前一辆车牌号为湘F×××××的别克牌汽车被烧毁,商品行门店前的玻璃和商品行南侧的白杨坡药房门店前的玻璃门被撞坏,商品行门店的卷闸门被撞坏,门店内的部分物品和门店外侧摆放的物品损坏。在白杨坡路备厕停放有一辆车牌为湘F×××××的出租车,该车引擎盖左侧大灯位置损坏。24、被告人李三星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李三星于1971年5月25日出生,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三星为逃避刑事处罚,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并在吸食了毒品的情况下驾车逃跑,危害公共安全,致使车辆损毁、门店财物毁坏,造成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被告人李三星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三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三星在吸食毒品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路上行驶,明知该行为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了公民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李三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三星的行为没有造成他人财产重大损失,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是过失导致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行为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三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邱某的证言均证明了公安民警向被告人李三星亮明了警察身份,故被告人李三星辩称公安人员进入他租住的房子时是穿的便衣,也没亮明身份,当时是为了逃命,他才被迫开车逃跑的辩护意见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同时被告人李三星辩称吸毒的房子是文武租的,房间里的提包不是他的,毒品也不是他的;经审查全案证据材料,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吸食毒品的房子是被告人李三星以每月400元的租金租住的,证人邱某的证言证明装有毒品的提包是在被告人李三星的租住房内搜出的,证人李某甲、李某丙的证言证明他们看见被告人李三星曾经背过该提包,上述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从被告人李三星租住房内的提包内搜出的毒品系被告人李三星所有,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三星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三星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三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三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34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林人民陪审员 余 翔人民陪审员 吴刘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