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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863、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刘玉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林,高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863、864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林,无职业。被执行人高鹏宇,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2127、21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高鹏宇在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元。二、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