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平乡县隆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张桂芳、史耀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乡县隆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桂芳,史耀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13号原告平乡县隆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址平乡县。被告张桂芳,女,汉族,住平乡县。被告史耀华,男,汉族,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乡县隆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桂芳、被告史耀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乡县隆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乡县隆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0元,撤诉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月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