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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平乡县隆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张桂芳、史耀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乡县隆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桂芳,史耀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13号原告平乡县隆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址平乡县。被告张桂芳,女,汉族,住平乡县。被告史耀华,男,汉族,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乡县隆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桂芳、被告史耀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乡县隆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乡县隆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0元,撤诉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月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