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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法执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海新与陈国平、贺占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222-3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新,男,1975年5月20日生。被执行人陈国平,男,1964年9月2日生。被执行人贺占会,男,1978年8月30日生。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2)滑民二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海新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陈国平、贺占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陈国平、贺占会在滑县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质保金59296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国平、贺占会在滑县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质保金3612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范 冰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志明